
洪福寺磚塔
洪福寺磚塔位于代縣峪口鄉(xiāng)峪口村西。寺毀僅存塔。據(jù)塔基題記載,該塔在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由邑人兵部侍郎謝蘭發(fā)愿而建。
磚塔坐北朝南,占地面積75.7平方米,通高約19米,為八角五層樓閣式磚石塔。塔基石砌,平面呈方形,由上下兩部分組成,底邊長8.7米,高6.6米。下層每面兩側浮雕金剛各1尊,南側辟券門成塔室,上層為須彌座,束腰處每面雕屋形龕9個,內雕坐佛各1尊,其上設圓形仰蓮托塔身,四周設勾欄。塔身平面呈八邊形,五層中空,每層塔檐下設仿木磚雕斗拱,五踩重昂,各層四面均設有券洞,八角攢尖頂,中央設覆缽,寶珠塔剎。2004年公布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三章 督察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文物安全目標責任,強化源頭治理,整治重大隱患,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確保文物安全責任落實。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對全省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指導。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人民政府及相應職能部門的文物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實施督察檢查,督辦處理各類文物違法犯罪案件,督辦解決重點文物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需要聯(lián)合有關部門開展文物安全專項行動。各有關部門根據(jù)法定職責制定并落實本行業(yè)文物安全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濫用職權、不履行文物安全責任,瞞報、謊報、遲報文物違法案件、文物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安全責任事故和案件責任追究由有處分權限的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責任編輯:盧相?。?/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