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中華 《 人民日報 》( 2020年12月24日 第 05 版)
不久前,中共中央印發(fā)《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強調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落實這一重要要求,需要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化解矛盾糾紛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堅持和完善新時代“楓橋經驗”。近年來,從各地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情況來看,完善各項體制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huán)境,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徑。例如,多地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在基層信訪接待大廳、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綜治中心等場所設立矛盾糾紛化解處理中心,配備專職調解員,接待來訪群眾,實現信訪引導分流、調解對接移交、法律援助后續(xù)補充的有效銜接,有效實現了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
“楓橋經驗”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生動實踐,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首先應當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加強基層黨的建設、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作為貫穿社會治理和基層建設的一條紅線”。各地應當把黨的基層組織作為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主心骨”,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引領、組織引領、能力引領、機制引領,有效整合基層力量資源,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調動各方積極性,建立起法治化、規(guī)范化、常態(tài)化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對于包括調解、仲裁、公證等在內的各種形態(tài)的糾紛解決機制,要加強統一部署和安排;對于各類調解組織,要建立配套的保障機制和激勵機制;對于矛盾糾紛多發(fā)領域,要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
以“楓橋經驗”助力法治社會建設,還要在精細化、專業(yè)化上下功夫。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治理必然朝著精細化、專業(yè)化方向邁進,需要培育高素質、專業(yè)化的人才隊伍。比如,在醫(yī)療糾紛、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等領域建設專業(yè)性調解組織,引導那些經驗豐富、專業(yè)功底扎實的專業(yè)人員進入調解員隊伍。在家事領域,建立專業(yè)的家事調查員制度,協助法官就未成年人心理狀況等問題進行專業(yè)評估。在制度領域,則需要深入推進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推動各類調解與司法確認制度更好地對接,積極貫徹落實案件“繁簡分流”改革,建立健全調解員的選任、培訓、考核等制度。
當前,社會治理正朝著智慧化方向發(fā)展。運用互聯網技術的“智慧治理”,可以降低信息成本與治理成本。例如,一些互聯網平臺運用大眾評審方式,解決了大量的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網絡保險理賠糾紛。這種低成本機制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的同時,又不影響當事人訴諸司法的權利。各地在線調解平臺的搭建,甚至能讓部分糾紛的解決不用邁出家門。相信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的進一步發(fā)展,將會為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提供更加豐富的可能性,促進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