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虛擬幣就能賺大錢?忻州法院為您揭秘騙局! |
2024年07月30日 09時38分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近年來,各類虛擬貨幣逐漸進入人們視野,同時,一些不法分子也動起了“歪腦筋”,打著虛擬貨幣的旗號從事傳銷、詐騙、洗錢、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誘導投資者上當受騙。近日,忻州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利用虛擬貨幣交易的詐騙案件,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放 2019年前后,被告人黃某浩在一個做USTD泰達幣(以下均稱泰達幣)與人民幣兌換交易的幣圈微信交流群里認識了被害人吳某,二人多次進行虛擬幣交易,建立了信任關系。 2021年,吳某在神池縣考察項目期間欲將自己名下的467289.71個泰達幣出售給黃某浩。交流中,黃某浩表示愿意以單價6.24元總價300萬元人民幣的打包價格收購。由于之前雙方進行過多次交易,并已經建立起一定信任,吳某在與黃某浩達成協(xié)議后,便將自己467289.71個泰達幣一次性轉入黃某浩提供的imToken錢包地址內,并將署名曹某的銀行卡號微信發(fā)給黃某浩,要求其按照約定支付300萬元人民幣。 黃某浩雖口頭上答應履行交易,但實際上拒絕與吳某聯(lián)系,由于黃某浩常居柬埔寨,吳某無法找到其行蹤。黃某浩在未按照約定向吳某支付300萬元人民幣的情況下,將吳某轉來的467289.71個泰達幣轉入自己名下的虛擬貨幣錢包內,后又轉入OKex交易所內,最終流向歐易交易所官方錢包地址內,又由歐易交易所流向8個虛擬幣錢包地址,共分9筆完成轉賬,共計轉賬46萬個泰達幣。 之后,黃某浩將其中約30萬個泰達幣用于炒幣投資,因爆倉全部歸零;約10萬個泰達幣在柬埔寨一超市兌換美金投資“挖礦”設備;約6萬個泰達幣被用于投資新型虛擬貨幣。經神池縣公安局委托山西某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的泰達幣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467289.71個泰達幣在當時的市場價值為人民幣3023037元整。 法院判決 神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吳某3023037元。 判后,被告人黃某浩以原判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其行為更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以及自己如實供述事實,應當構成坦白情形為由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禁止虛擬貨幣的非法屬性,但并未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代表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受法律保護。通過上訴人黃某浩的供述與證言證明,黃某浩以3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向吳某購買467289.71個泰達幣,二人對該泰達幣的實際財產價值有明確的約定,且與山西某評估有限公司認定的價值基本一致,山西某評估有限公司及價格鑒證師依據受害人被騙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了被騙價值的客觀真實。一審法院據此確認上訴人退賠受害人損失并無不當。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泰達幣作為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實質上是動態(tài)的數據組合,依法屬于刑法“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經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侵犯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危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而上訴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財產價值,危害的是公私財物安全,故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此外,上訴人黃某浩詐騙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本案證據能夠證實其犯罪事實,其如實供述行為不影響本案對事實的認定,且案發(fā)后未退還受害人損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虛擬貨幣與股票、房地產等資產不同,普通市民對“虛擬貨幣購買”“虛擬貨幣投資”知之甚少,這就讓詐騙分子有機可乘。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一夜暴富的心理設立“線上”虛假交易平臺,前期通過小額交易騙取用戶的信任,吸引投資者入場,后期以各種理由拒絕大額提現,并采用恐嚇、誘導等方式讓受害人將資金轉入指定賬戶實施詐騙。法官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投資理財應選擇正規(guī)途徑,切勿輕易相信不法分子編造的“穩(wěn)賺不賠”“躺賺”等謊言,謹防陷入虛擬幣投資“陷阱”。 知識小劇場 1、什么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與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是什么? 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yè)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yè)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fā)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yè)務活動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fā)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yè)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于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虛擬貨幣投機交易有哪些風險? 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等多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fā)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4、常見的虛擬貨幣騙局 “黑平臺”——虛假交易平臺 (1)設立虛擬貨幣虛假交易平臺,通過小額交易,使用戶獲取小額利潤,贏得用戶信任,在吸引投資者入場后,拒絕大額提現,并進一步誘導、恐嚇用戶將資金轉入指定賬戶,實施詐騙。 (2)謊稱是交易平臺,誘導用戶下載釣魚鏈接,套取受害人賬戶信息,盜取賬戶資金,實施電信詐騙。 “拉人頭”——傳銷組織利用 “比特幣”“區(qū)塊鏈”“數字貨幣”等概念騙取投資者信任,誘導投資者投資,實則是發(fā)展線下金融傳銷騙局,不少投資者為了拿到更多返傭,發(fā)展更多人成為自己的下線,讓更多投資者參與其中,最終被套牢。 “非法集資”——代幣發(fā)行融資、項目融資 (1)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guī)發(fā)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非法發(fā)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打著區(qū)塊鏈的旗號通過虛假的交易平臺,發(fā)行虛假的虛擬貨幣或空氣項目,以此募集投資人的錢財,項目方通過幣值管理收割用戶,或者換成黑客盜幣卷走用戶資產。 5、防范虛擬貨幣洗錢風險 (1)不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 不從事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相關的上下游工作,不盲目跟風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 (2)樹立正確投資觀念 不輕信高額收益、高額回報等宣傳,選擇正規(guī)渠道進行投資理財,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出售、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3)防范個人信息泄露 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及密碼、手機號、驗證碼等個人信息,不出借、出售身份證、銀行卡、網銀,不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通過微信、QQ、支付寶、手機銀行等方式向陌生賬號直接轉賬。 (4)及時報告違法犯罪線索 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虛擬貨幣非法行為。 (責任編輯:蔡文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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