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的升學季,犯罪分子利用部分學生家長求學心切,想要為自己孩子提供優(yōu)質(zhì)教育資源的心理拋出各種“誘餌”。有機構和個人聲稱自己“有關系”、“有門路”,承諾可以拿到入學名額或在市內(nèi)所有中小學校辦理轉學等,并以此向家長收取費用騙取錢財。
面對孩子的升學、教育等問題,家長要多一份理性,遇到問題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解決,不要輕信別人口中的“托關系、走后門”,謹防上當,對所謂入學“潛規(guī)則”避而遠之,避免耽誤子女就學而遺憾終生。如遇任何機構或個人違規(guī)承諾利用違法途徑入學并以此騙取費用,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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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長征街某小區(qū)的張明(化名)想讓兒子在忻州某中學帶學籍上學,又擔心兒子無法順利就讀該校,張明便向親戚高某某咨詢,想托“關系”讓孩子就讀忻州某中學。2021年8月初,高某某便將自稱在市教育局有“關系”的賀某介紹給了張明。賀某見到張明后,表示此事不難。
幾天后,賀某以找關系為由,向張明索要了6萬元。10余天后,賀某又向張明索取了6000元“學籍費”“調(diào)檔費”“擇校費”及“保證金”“贊助費”等,事情進展似乎挺順利
8月底,張明收到賀某發(fā)來的消息,稱他兒子上學的事已經(jīng)辦妥,檔案已被調(diào)到忻州某中學,正在辦理相關手續(xù),還需要再等待一段時間。心急如焚的張明,聽到此話,便急忙找到賀某,又是請吃飯,又是送煙酒,只希望賀某盡快把此事辦成。
9月初,眼看附近的學校都開了學,其他孩子都上了學。張明再次找到賀某,賀某又以各種理由推托,直到10月孩子仍無法入學。
張明覺得事有蹊蹺,遂自行到忻州某中學查詢,這才得知他的兒子沒有被該校錄取,該校新生名單上也沒有他兒子的名字。無奈之下,張明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偵大隊報了警。
2021年11月2日,警方將逃匿在外的賀某抓捕歸案,賀某對自己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jù)賀某交代,他并沒有什么“關系”在教育局,張明打給他的6.6萬元錢被他用于償還個人信用卡和歸還個人外債。
2022年6月,忻府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賀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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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責任編輯:蔡文斌)